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1,岡補,244,2022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44號
原 告 陳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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