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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英達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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