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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建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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