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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范氏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具狀載明欲對之為意思表示通知之相對人為何?(聲請人聲請狀記載「惠懋工程有限公司、鄧惠蓉」為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本件聲請人欲對之為意思表示通知之相對人若為惠懋工程有限公司,請補正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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