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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玉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崑林、朱榮達、曾姿吟、陳麗如、朱秋鳳、蔣秀美間聲請公司解散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准予興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經查興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
二、請提出興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股東名冊,抑或聲請人經合法轉讓而取得興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相關證據資料(據聲請人聲請狀提出之興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所示,股東姓名並無聲請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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