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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莊彩霞
代 理 人 陳完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彩雪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本件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彩雪間之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6號判決確定並已取得確定證明書,則聲請人既取得前開執行名義,已得執前開執行名義逕行對相對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釋明仍須另行對相對人聲請調解、重複取得執行名義之原因為何。
倘若聲請人確實已得執前開執行名義逕行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毋庸另行重複取得執行名義,則請具狀撤回本件之聲請。
二、倘若聲請人仍須對相對人聲請調解,則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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