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2,岡司調,215,2023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調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許桂容等二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許桂容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經多次催討未獲置理,經聲請人取得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3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許桂容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未果而經法院核發債權憑證,詎相對人竟於其父許狀死亡時所遺留之不動產協議分割由相對人許○○一人繼承取得,形式上屬無償行為,損及聲請人債權,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