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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101號
原 告 黃麗貞
訴訟代理人 牛雄光
被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6年11月間向被告購買BMW X1一部,並附加無限期之線上生活資訊、遠距售後服務等遠端數位服務套件,然自111年7月間,原告於住處操作遠端數位服務系統時,發生功能異常、官方軟體無法進入,又於同年9月進場保養時反應,經表示重新下載後2至3日就會恢復正常,然等待一週仍未果,直至同年10月底始恢復正常。
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第1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1年7月至10月間無法使用遠端數位服務損失共新臺幣(下同)7,336元等語。
然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臺南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參。
再依原告主張購買車輛及服務套件之事實,消費關係亦成立於臺南市。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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