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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42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 告 沈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6,6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6,6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率 (週年利率) 計息起迄期間 (民國) 違約金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 (民國) 56,672元 1.845% 自112年1月30日起 至112年4月29日止 0.1845% 自112年3月1日起 至112年4月29日止 2.595% 自112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4月30日起 至112年8月31日止 0.5190% 自112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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