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64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林良一
被 告 黃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607元,及其中新台幣4,261元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6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