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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鴻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碧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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