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德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石志潔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