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俊宏
余玉美即聖閔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文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112年度岡簡字第2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應以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核算其上訴利益,是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66,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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