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2,岡簡,395,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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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95號
原      告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忠 
被      告  陳明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玫 
被      告  陳進原 
            陳德修 
            陳清雅 
            陳勝友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28日11時宣判,茲因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路竹地政事務所所製分割方案圖,其面積記載有誤,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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