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2,岡簡,478,202404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吳孟芳
訴訟代理人 黃芳模
陳富勇律師
被 告 陳世昌
華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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