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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坤榮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坤宗
蘇朱月鴻
蘇坤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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