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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蘇震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日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郭江海之法定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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