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2,岡聲,1,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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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德屏
上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民國111年9月14日、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設有明文。

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被告,為還原上開事件之程序,爰依法聲請交付111年9月14日、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遷讓房屋事件之被告,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敘明之理由,核屬欲對言詞辯論期日之內容表示意見,以保障其法律上之利益,揆諸首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之。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

依此,聲請人就其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應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予敘明,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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