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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徐景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威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存證信函等證據資料形式觀察,本件工程契約兩造分別為力天世紀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①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②得以原告本人名義請求給付工程款之理由、法律依據為何?③詳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需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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