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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〇五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本件完整採購契約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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