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2,岡補,305,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9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租用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約定每月租金30,000元,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至114年2月15日止,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112年7月16日起至114年2月15日止,按月給付租金30,000元,依前揭規定,自應以租約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數即630,000元(計算式:30,000×20個月=600,000)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另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0,000元(計算式:600,000+120,000=72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