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2,岡補,5,2023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5號
原 告 葉恩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翰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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