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2,岡補,51,2023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5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遠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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