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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簡聖峯
被 告 賴東懋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以111年度岡補字第39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至原告起訴狀留存之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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