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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張秀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菀容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撤銷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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