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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明志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 00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漢明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陳報相對人張漢明之年籍資料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特定本件當事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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