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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秀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金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將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8/100000,及同段605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1)應有部分1/4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聲請人,並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700,000元。
依民國113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持分68/100000之公告現值為1,562,976元(計算式:53,868㎡×42,669元/×68/100000=1,562,9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同段605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1)課稅現值為520,500元,應有部分1/4部分為130,138元(計算式:520,550元×1/4=130,1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711,864元(計算式:1,562,976元+130,138元+1,700,000元=3,393,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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