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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劉超群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智模等人間聲請拆屋還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288元(據聲請人陳報相對人占用面積共計296.0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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