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秀珍
劉崇亮
凌春貴
吳凌春美
劉崇智即凌合之繼承人
劉雪紅即凌合之繼承人
劉瑞仁即凌合之繼承人
楊玥玟即凌合之再轉繼承人
劉靜宜即凌合之再轉繼承人
劉冠亨即凌合之再轉繼承人
劉威廷即凌合之再轉繼承人
高源聰即凌久美、高舜頭之繼承人
高源駿即凌久美、高舜頭之繼承人
高琇鈴即凌久美、高舜頭之繼承人
上開14人共同
代 理 人 蔡文彬律師
楊培煜律師
相 對 人 蔡凌梅
代 理 人 蔡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岡司調字第4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岡簡協商室1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書 記 官 顏崇衛
調 解委 員 黃豐隆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楊培煜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蔡政達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土地),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各移轉登記予聲請人。
二、辦理上開移轉登記所需之稅費、規費、代書費等相關費用,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楊培煜律師相對人代理人:蔡政達調 解 委 員:黃豐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崇衛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