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小,124,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124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蔡一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以113年度岡補字第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113年2月1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