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小,19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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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194號
原 告 周珈君

被 告 蘇彥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343元,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葉明豪因債務糾紛而有爭執,於民國111年1月29日10時53分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朝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小吃店門口加速衝撞,致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17,600元、修車期間之交通費用2,500元,共20,100元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100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損照片、車損估價單等件為證(見附民卷第7至11頁),經核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

暨刑事部分,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判處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

被告既有上開故意行為,且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之不法侵害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洵屬有據。

㈡關於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逐一審酌如下:⒈按修復費用之賠償既以必要者為限,則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自應予以折舊。

查系爭車輛為因本件事故而生之修復費用為17,600元(零件17,600元)一節,業據原告提出車損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

又原告陳明系爭車輛自出廠時算至損害發生時,已超過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3年(見本院卷第38頁),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每年折舊率為3分之1,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400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7,600÷(3+1)≒4,4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7,600-4,400) ×1/3×(8+1/12)≒13,2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7,600-13,200=4,400】,則系爭車輛修復必要費用即為4,400元。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維修費用之金額,於此範圍內,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應予以剔除。

⒉交通費用2,500元部分,被告就此部分視同自認,則原告請求此部分之賠償,應予准許。

㈢依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900元(計算式:4,400+2,500=6,900)。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9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准許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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