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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2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顏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46,605元,惟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新興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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