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小,216,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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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張庭瑄
被 告 劉嘉忠即常嫦倈檳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9日11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6月28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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