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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張庭瑄
被 告 劉嘉忠即常嫦倈檳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9日11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6月28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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