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小,307,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鄭冠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92元及遲延利息。

而被告籍設高雄市鼓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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