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小,361,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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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薛啟明(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規定即明。

復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13年7月4日已死亡,有起訴狀所蓋收文戳章、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補正,自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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