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度岡簡字第1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共為新臺幣(下同)445,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