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程啟智、程義福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