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補,180,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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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己○○
壬○○
庚○○
辛○○
丙○○
戊○○
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 168,316元,而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債務人即被告乙○○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按應繼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額為78,292元(939,500元×應繼分比例1/12=78,292,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應以原告因撤銷權行使所受利益即78,292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被繼承人張葉臺女之遺產
編號 性質 遺產所在 遺產價值(新台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 土地面積36㎡×公告土地現值10,600元×權利範圍1/1=381,6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 土地面積29.57㎡×公告土地現值10,600元×權利範圍1/1=313,442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 土地面積10.93㎡×公告土地現值10,600元×權利範圍1/1=115,858元 4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128,600元 合計 93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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