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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16號
原 告 羅加慶即羅加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烟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8,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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