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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易家瑛
被 告 呂孟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公白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要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全白公貓返還予原告,備位聲明為若無法返還,應賠償違約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而原告陳報系爭全白公貓之價值為20萬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中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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