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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蔡豐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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