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2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6,0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按月給付給付總額
500,000元利息500,000元110年8月15日113年8月19日
16%
-
241095.89元
利息500,000元108年2月15日
108年10月15日-
5,000元
45,000元
利息500,000元108年11月15日110年7月15日-
10,000元210,000元
481,095.89元
合計
996,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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