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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計算本金
計算基數年息
給付總額
100,000元利息100,000元5年
5%
25,000元
利息100,000元5年
16%
80,000元
105,000元
合計
2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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