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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9號
原 告 蘇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晉維、林博涵、李婉愉、蕭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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