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13,岡補,98,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9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三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39元(本金16,752元+利息5,487元=22,2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