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О一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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