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z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