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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五О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文獻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
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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