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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三計算之利息;
及自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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