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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六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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